昌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学校视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可转入专业的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报到未注册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低学历层次不能转入高学历层次;
(六)民考民专业不能转入民考汉专业,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艺体类专业的学生只能在本系(院)进行专业调整;
(七)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者。
第六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转专业申请受理、考核及手续办理安排于每年春季学期的第1-7周;
(三)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填写《昌吉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及转入系(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学院公开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后,可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编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
(五)原已取得成绩合格的课程且符合转入专业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的课程,须进行补修。
(六)学生转专业,从转入新专业学期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