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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新疆阿克苏地区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学府路1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997-2205566,0997-2205678

转专业

新疆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转专业工作公平、合理、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现实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专业办学资源和教学资源条件允许为前提,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注重个性发展原则。本着自愿的原则,转专业是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学习兴趣和专长、有利于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公正公平的原则。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按照一定的标准且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学生对本专业的认知度、适应性和专业思想的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理性慎重转专业。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拟转入专业将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现专业学习的;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复学或留级后,已无其原就读专业的;

(五)申请转专业学生入学以来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前20%,且无不及格课程记录。


第四条主管部门

教务处为学生转专业主管部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需按照转专业规定,完成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转专业规定

(一)转专业只限于一年级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预科学习阶段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3.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入学时间不满1学期的;

5.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四)非语言类专业申请转入语言类专业的必须降级转入,原则上只能在学年初转入。

(五)申请所转专业未修课程达到18学分的必须降级调整专业。

(六)文科生不允许转入到只招收理科生的专业。


第六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新疆理工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对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受理转专业时间

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成绩公布后,学生转入新专业时间为次学期开学初。

(三)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报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每学期开学前,教务处通知学生转专业申请结果及加试有关事项。

(五)根据加试结果,新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最终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下发转专业文件并抄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及计财处。


第七条成绩记载

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获得学分才能毕业。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意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进行补修。


第八条学费标准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条休学后复学及降级学生因无后续同专业班级需调整专业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现专业学习需转专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理工校发[2020]61号《新疆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