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专业。
第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学生,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四)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教学条件允许,由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笔试通过,教务处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相关材料,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准许转专业:
(一)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力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 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生所在院(部)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五)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复学后或留级后,已无其原有就读专业者。
第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因违反学校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者;
(六)本科第五学期(含第五学期)以上或专科第四学期(含 第四学期)以上者;第三学期及以上学生若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 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一、二学期课程重合度过低,不予考虑转专业;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九)由专科专业申请转入本科专业者;
(十)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艺术类、体育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理科专业可转入文科专业,文科专业不得转入理科专业;
(三)属于民考汉、双语班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只允许转入当年有民考汉、双语班单列招生计划的专业;
(四)生源省份按照本科一批次、二批次招生录取的学生,二 批次只允许转入二批次招生录取的专业。生源省份不分批次招生 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应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生源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条 转专业者,在规定学期范围内(本科生第二、三、 四学期,专科生第二、三学期)的第2教学周前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后,进入该学期转专业录取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专业确定本次拟招生名额,并报予教务处;
(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拟转入院(部)组织实施笔试, 笔试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成绩审核,遴选出考试成绩优秀者,根据各专业招生名额初步确定拟通过名单;
(三)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最终通过名单;(四)所在院(部)通知学生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学生转专 业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根据就业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专业的,由院(部) 提出转专业的相关建议并提交有关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可在院(部)已有专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次日起方可开始参加 新专业的学习。如在未办理手续之前擅自至新学院(部)、专业 学习,作旷课论处,并受相应纪律处分,其学习成绩一律不准予认可。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籍异动后3个 工作日内到转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 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在原专业未取得学分,须补修或重修。
第十五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