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包头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培养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六)有作弊记录的学生;
(七)不同录取批次、录取科类的学生。
第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转出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该专业学生人数的5%;二级学院(系、部)转入学生的比例根据自身情况不得超过该年级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部分教学资源缺乏的二级学院(系、部)转入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该专业学生人数的5%。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
第六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第三学期第1周,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系、部)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提出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和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并向全校公布。
(二)第三学期第2周,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包头医学院转专业审批表》,根据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采取由高到低原则,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时,根据高考成绩采取由高到低原则,经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批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第三学期第3周,学校根据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采取由高到低原则进行选拔,必要时组织学生进行面试,确定转专业人选。教务处组织公布审批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接收二级学院(系、部)须落实转入学生的学分制指导教师,并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教学计划变更与下学期课程修读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学生按新的修读计划选课。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转为新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此文来自包医院字【2014】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