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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实施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自愿的原则进行,学生转专业必须是本人意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包办代替。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业类别审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教学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教学秘书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考核,做好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程等工作。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转专业条件

1.具有与拟转入专业领域的特长,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竞赛奖项;

2.因学生家庭有特殊需求,如属于非遗传承家庭、有特殊技能专长背景家庭等,可提出转入与其家庭背景相关专业就读。

3.学习成绩优异,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10%以内者;

4.应征入伍期满退役士兵(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5.自主创业后复学,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6.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7.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或学业不良降入下一年级,而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的;

8.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因专业分流申请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出具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含指令性计划学生、国防生、定向生、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专业的学生(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2.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普高专升本、中升本、师范类等);

3.不符合当年招生专业对文、理科生源、师范生生源限制规定者;

4.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以及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5.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6.中外合作办学类学生(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8.应予退学的学生;

9.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

10.转专业后预计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学生;

11.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12.其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于第一学年结束前2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它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转出学院负责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转出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填报的转专业审批表交转入学院审批。

第十条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形成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考核结果应在转入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审批表及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将汇总审核后的转专业申请,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同意,学校正式发布公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学校对转专业的证明与审核材料单独建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到教务处和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入二级学院综合评价,如果认定在转入专业保持原年级就读困难的,应降级学习,学生本人也可自愿提出降级学习申请。

第十五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

1.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在校总学习年限。

2.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学分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认定后,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入成绩。

3.已修读的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的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后,可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创新创业类课程除外)学分计入成绩。

4.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在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分要求的课程,须补修相关课程。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拟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不超过相同年级同一专业人数的10%。

第十七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费。不同专业学费差额,按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九条复学和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在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条不得在新生录取及入学报到环节更改学生专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决定、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