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一年级或者二年级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转专业工作方案由院系具体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校统一对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