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如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因有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校认为转入其他专业更为适应的;
(四)学校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最终报送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同意。专业调整后,教务处送达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