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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2111国重
  • 天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22-8333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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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优良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含“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各专业学生,是学校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天津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患疾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正当理由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向学校提供应征参军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申请入学手续时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恢复健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跟随学校新生入校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体育特长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本学年学费,交费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原则上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达到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如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内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因创业休学外,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创业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十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缺勤时,必须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请假办理程序: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请假1周以内(含)者,由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者,由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应严格掌握,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审批通过后,学生方可离校。请假结束后,学生应如期返校向所在学院(系)报到。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同一课程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交付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要求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及重考,原则上予以重修。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和平时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公共选修课成绩可依据学生完成论文、综述、课外作业、口试或开卷考试等多种形式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残疾证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可申请参加旁听见习,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跟随旁听,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六条 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取小数点后1位),并用绩点评估的方法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总体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4.0

85-899分        3.7

82-84.9分         3.3

78-81.9分         3.0

75-77.9分         2.7

72-74.9分         2.3

69-71.9分         2.0

65-68.9分         1.7

61-64.9分         1.3

60-60.9分         1.0

60分以下            0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记载到小数点后2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创新创业学分。参照文件《天津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