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材施教,加大优秀学生的培养力度,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转专业工作的有序进行,每名在校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转专业控制规模为:具备转出资格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20%。转入总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20%(其中第二学期结束学生转入总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未满名额保留到下次继续使用;第四学期结束学生转入总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二条 招生科类为文史类的考生可选择当年高考入学时学校招收文史类的专业;招生科类为理工类的考生可选择当年高考入学时学校招收理工类的专业。
第三条 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需招生科类相同;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招生科类相同的基础上,只限于在同一专业群内转专业,专业群划分见附件。
高起本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按《沈阳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若干规定》(沈工院〔2018〕120号)文件执行,其转入总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5%。
第四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第五条 在招生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不实行转专业的相关专业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出现任何违纪违法现象。
2.身体健康,符合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
3.第二学期结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要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全部合格,全部必修课、限选课的平均绩点列本专业前15%。
第四学期结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求在第一、二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全部合格外,第一、二学年全部必修课、限选课的平均绩点需列本专业前5%。其中的成绩合格是指学生在期末考试(或补考)中成绩为60分及以上,不包括通过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不包括各项加分后成绩。要求第一、二学年无挂科情况。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8.应作退学处理的;
9.从外校转学转入我校的学生;
10.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11.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中职本、第二学士学位、国际教育、合作办学等特殊项目办学的专业等(AISEC教学改革项目可以在其项目内互转);
11.其他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研究不同意转专业者。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的实施时间
学生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年级第二、三学年初实施。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文件要求及实际办学情况,制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填写并上报教务处“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
2.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考核方式。
3.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二级学院审核并公布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将汇总表和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4.考核办法。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在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考试在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
5.公布结果。教务处审核拟录取学生名单后,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转专业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录取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后无异议,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行文发布学生转专业通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学籍变更。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转入新专业学籍变更手续。转专业学生学费的收取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转专业之前各学年执行转出专业的培养计划取得学分,转专业之后各学年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取得学分。转专业学生所修转出专业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相差较大,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确定是否要求补修相关课程,也可根据课程相近性置换学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工程学院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