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转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校在第二学期统一组织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各学院应加强对所属专业的介绍和宣传,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做好指导工作。转专业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各学院制定本学院所属专业的接收限额、申请基本条件及转专业考核接收细则并上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二)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合格)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表提交至所申报学院。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四)转入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和考核工作,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本科生院。
(五)本科生院汇总、审核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全校公示,报学校审批后,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各学院需健全公示制度,保证转专业程序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学生应认真对待转专业申请、慎重选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本科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学院接收转入专业人数须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学校批准的接收限额以内。
第三十四条 按类招生专业分流
按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专业分流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
学分制学生每学期意向专业选择及毕业专业确定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学生在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前一学期,必须确定毕业专业,毕业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学院须及时将学生毕业专业上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含学籍异动后原专业无后续招生班级的)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相关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手续及学籍档案、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