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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专业)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已确认专业的学生,自入学起2年内可以提出一次申请转入专业容量未满的其它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条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持浙江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开具的创新创业成效证明,在符合转专业条件下,可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相关的专业学习且不受转入专业容量限制,经转入专业学院(系)审核同意,报学籍中心备案,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转专业且不受转专业条件限制。其申请经转入专业学院(系)审核同意,报学籍中心备案,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三)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四)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五)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六)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八)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九)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加盖校医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