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内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全校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在第二学年内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中已有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在第三学年内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可以申请在同一个二级类中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有充分证据,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对“2+2”和“专升本”的学生不允许再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学院教科办根据学生相应学年的课程成绩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学校每年确定各专业可以接受的转入学生人数。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时已取得的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予以承认学分;
2、其他课程记入任选课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