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符合学校当年重新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被录取者;
(三)基地班、实验班等各类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单位选拔录取者;
(四)学生在学科大类培养中自主选择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者。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认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转专业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
(三)未按学校要求注册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