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最大程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体现以生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专长、兴趣、意愿和发展志向,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突出学生的个性培养。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兴趣和意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利于其发展,并符合转专业相关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不限年级,不限次数。每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第五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因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后出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现专业但能完成其他专业学业,或特长特殊且在其他专业更有利于成才,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且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情形,可以不受时间限制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根据转专业工作程序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者,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四)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统一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14周至第20周。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布可接收专业及人数。第14周前(含第14周),各二级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转专业要求制定转专业方案,明确现有专业的接收人数、申请条件、考核方式及程序等,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二)学生申请。第15周,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给所在二级院系。各二级院系应当同时做好学生的咨询工作。
(三)资格审核。第16周,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二级院系公示至少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院系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二级院系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确定符合转专业资格名单。
(四)综合考核。第17-18周,教务处将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下达给拟转入的二级院系,各相关二级院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转专业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应当体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要有明确成绩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五)审核公布。接到院系的考核结果后,教务处在第19周组织召开处务会议,初步审议全校本学年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转专业名单,并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各二级院系完成与拟转入的学生签订转专业确认书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教务处在第20周完成转专业学生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各二级院系应当做好转入学生课程缺课补课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当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并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如果名称、学时、学分及学习要求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似,可以替代,无须重修。其余课程可部分认定为公选课学分,可认定的公选课学分不超过5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当重新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费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当年在原专业已经缴纳的,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在转入学期重新审核增减、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教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院系转专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转专业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确保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当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转专业工作。工作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系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专业负责人、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广东二师[201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