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节 申请转专业条件第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以及浓厚的专业兴趣和专业潜质。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申请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距离毕业时间前一学年的;
(三)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
(六) 国防生、定向生、专升本、中职升本、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学位学生等特殊录取类型的;
(七)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第三条 具备转专业基本要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它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复学时已无原专业的;
(四)应征入伍退役后或休学创业后复学不适合或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的;
(五)经学院审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 针对下列情况,转专业有相应的规定:
(一)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及按有关程序认定为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考核,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 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 中外合作项目的学生只能在本项目内转专业;
(四) 北海校区的学生只能在北海校区内转专业。
第二节 转专业工作程序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在每学年春季学期集中受理,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按如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 发布通知。教务处在每学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当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二) 公布转专业实施方案和接收计划。各学院按照“转出无门槛、转入有条件”以及转入专业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或专业大类)招生人数 30%的原则,根据本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资源、师资等条件,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接收专业名称、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及邮箱等,经学校审定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三)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院的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转入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申请转入学院的要求接受转专业考核。
(四)学院考核。学院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
(五)教务处审核。学院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六)审批发文。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节 学籍管理第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新学期开始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新专业报到、注册。
第八条 转入学院负责确定转专业学生的转入年级。原则上转专业学生可以转入同一年级学习,但也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其编入低年级学习。转专业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务处负责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转入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相关工作的指导。转出、转入学院应妥善交接转专业学生入学以来的各种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桂电教〔2016〕19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