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4.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原专业已撤销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四川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
1.专科转入本科者。
2.艺体专业转入非艺体专业者,或非艺体转入艺体专业者。
3.对口和五年高职专科专业转入普通专科专业者。
4.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5.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