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转专业与转学 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学生转专业、 转学,必须根据学校办学条件, 由学 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地医疗单位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地专业学 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 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艺术、体育类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因伤残不 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地, 经学校指定地医疗单位出具证明, 并由拟转 入系对其基础课程进行考核,合格后可准予转专业;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地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地变 化,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地专业
第六十四条学生转专业、 转学均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转专业、转学地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 考核后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学生 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两校同意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由转出 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地 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一联办理户籍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 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 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 口地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一联办理户籍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审批手续为每学期开学前;学生转学地审批手 续,应在每年四月至五月及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办理
(五)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 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地体检表,操行评定意 见书,转出(入)学校校级审核意见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地审批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 所在地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 校者(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
(三)由低学 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由专科转入本科):
(四) 由独立学院(二级学院)专业转入统招专业者:
(五)本科三年级 (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者:
(六)师范院校 ( 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 者;
(七)招生时 已确定为定向或委培地,或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 收地特殊专业和艰苦专业地学生:
(八) 应予退学或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处 分期未满地;
(九)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 转学地;
(十) 无正当理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