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盘水师院发〔2017〕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转专业(包括转出、转入)的比例实行严格控制,转出、转入学生数分别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0%以内,如果申请转出的人数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20%,各学院应制订客观、科学、合理的方法将学生排序,确定可以转出的学生数。每年的转专业计划数由教务处根据师资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职责为:研究与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学科研科科长、学生科科长和相应年级辅导员等组成。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包括转出、转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接受学生咨询、报名,以及提出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等。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在籍学生,其中二年级学生实行降级转专业;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转出专业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相关条件要求;
(五)学生确有兴趣或专长(通过校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有能支撑兴趣、专长的相关材料等),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经转入学院组成专家组认定。
第五条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学生;或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艺术类、体育类、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转;
(四)音乐、美术、体育、舞蹈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第六条具备下列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或副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因身体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二)休学后复学或降级学生,原修读专业已被取消或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
(三)休学创业、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条转专业在春季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学校年度转专业工作方案;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包括接收转入生的条件、要求、名额、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条件、要求、名额和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方式等;
(三)各学院受理本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并将汇总数据(含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查的学生信息)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各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是否接收意见报送教务处;
(五)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校下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
第八条获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参加原专业学习及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获准转专业学生,秋季学期按转入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报到注册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读。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在转出专业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转出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成绩档案;不符合课程计划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成绩档案。
(二)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应随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三)转入专业前领取的教材不得退回。
(四)进校时原编定的学号不变,校园一卡通、学生证等信息应作变更。
(五)涉及调整宿舍的,由后勤处协调。
(六)涉及党、团组织关系变化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七)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日开始施行,原《六盘水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师院发〔2018〕4号)同时废止。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转专业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