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的模式,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专业机会。
第三条 坚持“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条件”的原则。学院(大类)对申请转出学生不作任何限制,对申请转入学生可设置合理的接收条件,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
第四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考核”的原则。学院(大类)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适度引导、合理调配”的原则。学院(大类)在确保教学质量和专业良性发展的前提下,教学资源应最大程度用于满足学生修读需求。学校在保证各专业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上,可对各专业接收人数进行适当调配。
第六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从外校转学到我校的;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
4.定向招生培养的;
5.校外交流培养一年及以上的;
6.菁英班、卓越班、会计学(ACCA 方向)、金融学(CFA)等单独选拔培养的;
7.其他不适合自主选择专业的。
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所辅修的专业。
第七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类学生只能在该专业类范围内选择专业,且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间不得互相转入。体育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均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转入。
第八条 各学院(大类)成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按大类招生培养的,由该大类涉及的学院联合组成工作小组。
第九条 各学院(大类)工作小组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状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含:组织机构、接收专业、计划数、接收条件、考核办法、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实施细则一经公布,在当年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条 各学院(大类)应通过专业介绍、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特色和培养方向,引导学生合理选择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的第 2 学期可申请自主选择专业,按照“先跨学院(大类),再学院(大类)内”的顺序分两阶段组织开展。
第一阶段:跨学院(大类)自主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可申请跨学院的专业,或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可申请其他大类内的专业,或按专业招生培养的专业。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3 月-5 月完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学院(大类)工作小组制定跨学院(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审核后,向学生公布。按专业招生培养的专业,接收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本专业当前年级学生人数的10%;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接收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本专业上一年级学生人数的 10%。
2.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提出申请并参加考核。
3.各学院按实施细则择优选拔,确定跨学院(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二阶段:学院(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可申请学院内专业,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须申请大类内专业。第一阶段自主选择专业已获批准的学生,不得参与第二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学院(大类)工作小组制定学院(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由学院(大类)工作小组根据办学条件设置。
2.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提出申请,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可在本学院范围内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须填满本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志愿。
3.各学院按实施细则择优选拔,确定学院(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的第 4 学期,可在每年 5 月申请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学院制定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由学院设置。
2.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提出申请。
3.各学院按实施细则择优选拔,确定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的第 5 学期开始至毕业前一学期,实际修读拟转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学分数,与该专业相应年级已开出的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学分总数相差 6 学分以内者,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前学期结束前继续留在原学院(大类)学习,由原学院(大类)管理。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学校于当前学期选课开始前,为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需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课修读。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审核认定转入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材料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级学生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留学生的自主选择专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