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经过一年的基础课程学习,符合接收专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均可申请。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原专业第一学年考试中文化课总成绩排名位于前10%者;
2.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成果,其科研成果、创造发明、创作等有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者;文艺、体育竞赛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3.经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4.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相关专业学习者;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条 除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予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转专业:
1.专科转入本科,二本转入一本;
2.学科跨度较大,原则上文、理科之间不得互转;
3.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与其它专业不得互转;
4.已修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纪律处分者;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以及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者。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宁夏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经所在院(系)严格审核同意后,到接收院(系)申请;
2.接收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笔试、面试两个环节。考核办法经学校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成立由院(系)领导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事宜;
(2)按具体转专业申请情况,每个专业指定两名以上专业教师选取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基础课进行笔试命题,要严格按照学校考试规程组织申请学生笔试,每门课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3)面试应科学设计,量化实施,民主监督,确保公正。
3.接收院(系)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学生处、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不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转专业;
5.学生转专业从申请到办理完相关手续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六条 学校认可学生原专业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并将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全部记入个人成绩表。
第七条 学生如果未修转入专业一年级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须补修,具体考试门数及考试方式由教务处和接收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毕业、学位审核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予以缴纳。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第十条 转专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即接收院(系)公示及学校公示,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转专业涉及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前要向拟转入院(系)进行咨询,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
第十二条 院(系)和学生处要严格把好学生转专业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受理、不上报。每年全校转专业学生数量应不超过一年级学生总数的5%,每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数量由学校依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宁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办法》中有关学生转专业的条款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