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提升育人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新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新疆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普通本、专科一年级在校学生,均可在全校所有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特殊情况,可在非集中办理转专业时间申请转专业,经转入、转出专业所在系(部)同意,学校审核认定,可以转到相应专业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充分证据(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创业成效突出等)证明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指定医院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创业休学或应征入伍复学后,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者。
因第三款、第四款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申请转入专业的当年招生录取分数, 一般应低于其转出专业的当年招生录取分数。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三校生和联合培养的学生;
(四)转学的学生;
(五)就读预科阶段的学生;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八)文科转理科者;
(九)已调整过一次专业者;
(十)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十一)跨本、专科学历层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各专业拟转出学生人数不能高于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 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为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15%。
第七条 各系(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前,上报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转专业时间:普通本、专科(不含预科)学生在入学后第 一学期末;预科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的第一学期末;其他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四学期之前。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下发的“转专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部)领取(或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和填写好转专业申请表,经 转出专业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学生可在同年同语种同批次专业范围内填报2个志愿。
第十条转出系(部)需在学校下发的“转专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以绩点排名为主要依据,根据拟转出专业人数确定拟转出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转入系(部)需在学校下发的“转专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核。个别专业如需对转入学生进行面试,或对某些课程有特殊选拔要求等,其所在系(部) 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2周前提出具体要求,制订和提交相关规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和实施。
第十二条 若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未超过该专业的最低接收人数, 接收系(部)不得限制学生的转入;若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公布的接收人数,对全校申请转入的学生,原则上按绩点排名比(学生的绩点排名除以所在年级专业的总人数)从小到大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系(部)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录取材料,由教务处在校主管领导、纪检、学生处共同监督下统一审核,审核录取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录取公示期间,学生可以提出放弃转专业的申请;放弃转专业的学生,视为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不能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五条录取公示期结束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印发文件报教育厅备案。至此,学校不再受理学生要求转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绩点排名和绩点排名比。转专业成绩统计的范围为:学生在校期间已修且成绩已记载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不含课外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最终名单公布后,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系 (部)报到,并由转出系(部)将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统一移交到转入系(部)。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和审核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对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未修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新疆工程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新工院校发[2016]7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