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哈工大(深圳)〔2018〕65号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四)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毕业前一年;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后,符合拟转入学院本科生专业准入申请条件;
(二)学生在某方面有特殊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创业休学或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复学后自身情况确有需要;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
(五)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院公布当年接收人数、申请条件、考核方式;
2.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3. 学院成立专业准入考评专家组,依据已公布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
4. 学院按照公布的方案进行考核,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5. 考核结束后,学院将成绩排序公示3日;
6. 学校复核审批,将拟录取名单公示5日;
7. 公示期满,获批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并办理课程补修、免修手续;
8. 学院应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五)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2. 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3日;
3. 学校复核审批,将拟录取名单公示5日;
4. 公示期满,获批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办理课程补修、免修手续。
第二章 转 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学生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七条 转学工作程序:
(一)学院审核与公示
1. 我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在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理由、佐证材料及转入学校与专业的信息。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学生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理由及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高考省份、准考证号码、高考分数、录取形式、入学时间、专业、学号)、转学理由及佐证材料、拟转入学校与专业、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的分数,公示期为5日。
2.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拟接收学院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包括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成绩、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参照转专业考核流程和要求进行考核,符合本专业培养要求的,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及时长参照转出公示要求。
(二)校级公示与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学院将转学材料一式五份送交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并在校园网公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