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转专业部分)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可在入学3个月后,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或志趣需要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的;
2.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可在学科大类内部申请转换专业;在校学习的三年级学生,可申请在院(系)内学科类内部转换专业。二、三年级学生跨类转专业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降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应征入伍退役后或创新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院(系)应当优先考虑。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本科生院发布转专业通知;
2. 相关院(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提出转专业接收计划;
3. 学生提出申请;
4.相关单位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审核、转专业考试或考核;
5.转入院(系)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6.转入院(系)将拟接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本科生院审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三年级以上(不含三年级)的;
2.根据招生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或特殊招生形式入学的;
3.未办理注册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尚未复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4.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5.应予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