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及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和发展的机会,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夯实专业基础,培养复合型、交叉型、高素质创新人才,更好地满足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此管理办法。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就业工作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按大类实行打通培养的专业,在完成打通培养教学阶段之前一个月,由所在学院公布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总人数。
第四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的申请表。学生可在所修读的学科专业门类中选择1-2个专业填报志愿。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按学生的历年平均学分绩从高到低确定每个专业所选择分流学生的名单,并报学校工作小组预审后进入转专业考核等学籍管理相关程序。
第六条除特殊专业外,相关专业原则上每年提供占当年招生总人数10%的指标数,供其它学科专业门类的学生转专业选择。具体人数由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教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七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申请表。
1.符合教育部文件的转专业规定;
2.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对拟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趣;
4.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另外,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2.小语种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小语种以外的专业;
3.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不得转专业的其他类别学生;
4.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九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教务处指定的网站上报名,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各学院对申请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原则上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
第十一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
第十二条转专业考核一般安排二至三门课程的考核,其中大学英语为必考课程。拟转入理科类、经济类、管理类专业者需参加高等数学的考试;拟转入其他专业者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考试课程和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生考核成绩确定转入各专业的学生名单,于第二学期开学报到日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需办理专业异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二年级的学生拟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者,应在大二上学期末,随一年级学生办理手续和参加相应考核。通过考核后,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因转专业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学生进入三年级后,不再办理跨学科门类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凡转专业之前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
2.原学过的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作要求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